1、以“分手费”为名要求支付财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同居期间,双方对一些财产可能会有共有关系,因此有必要进行分割。如果同居一方主张分割同居期间产生的公有财产,法院通常会支持。
2、“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合法的赠与关系或债务债权关系,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特别是与已婚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3、向另一方主张所谓的“青春损失费”也没有法律依据。法律上不存在这种类型的费用。虽然有可能在感情存续期间写过欠条,但实质上也不存在借贷关系,欠条往往是“有名无实”的,是无效的。如果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写下支付“青春损失费”欠条,那么其意思表示是无效的。
4、如果是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分割或经济补偿,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但对于其他的所谓“分手费”、“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等等费用,则属于私下的约定,在法律上并没有依据。如果因此打官司,是很难获得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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