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乃至残害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精神暴力。家庭暴力是一种普遍存在在社会中的现象,特别是在一些重男轻女环境下更是普遍存在。对于家庭暴力中出现不合法侵害行为时,若不采取合理避让措施是不能正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暴力行为具有以下特点造成一方处于极端危险状态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而在实施正当防卫时不能针对正在进行犯罪行为或者正在进行犯罪活动等危险行为而实施防卫行为。
1、施暴行为具有明显的暴力性质,具有明显的人身危险性;
暴力行为必须是暴力性质的,即暴力行为必须具有暴力的效果,而人身危险性不是暴力性质。在家庭暴力中,只要双方存在暴力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了伤害,都可以对其中一方进行防卫。而在正当防卫中是否要对暴力性质进行判断需要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不能仅凭暴力原因就认为正当防卫行为与暴力行为不能等同。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实施了家庭暴力后,即使被害人受伤也可以对其中一方进行防卫,因此家暴行为的存在与行为是否具有暴力性质以及是否存在人身危险性并不是同时存在的。
2、施暴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对侵害人造成了严重损害,并且已经对侵害人造成了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不是由严重损害造成的,而是由一般损害造成的。一般上,一般情况下,只要加害人实施了必要的行为,侵害人是可以对侵害人进行防卫的。但特殊情况下,如因家庭成员间的互相伤害,而造成侵害人受到人身伤害等问题,那么只有对侵害人造成了严重损害,且在严重损害结果发生前对侵害人造成了损害后果,才能对侵害人进行防卫。在家庭暴力中,即使是对暴力行为实行了紧急保护措施,也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3、施暴人实施暴力行为与侵害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存在一定相对性;
而对其他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不能作为防卫行为的防卫对象。当然,即使是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但对其进行正当防卫行为是可以防卫过当,只是防卫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实施防卫行为时,施暴者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因此,任何公民和组织都不得以加害人在家庭暴力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否认其有正当防卫请求权和法定防卫过当请求权。同时也不会因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而免除刑事责任,从而有效避免司法实践中发生家庭暴力案件时举证困难的问题。此外,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在必要情况下还可以进行自愿性自救行为。
4、施暴人实施了严重侵害行为,足以造成严重损害结果;
这里的“相当”是指侵害行为在造成严重后果,即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伤害。而“特别”则是指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特殊效果,比如正当防卫可能使行为人受到不应有的法律制裁。这是家庭暴力中最为特殊的一种情况,通常都是以虐待结束。通常来说这种家庭暴力会导致受害人产生逆反心理,从而产生更多暴力。所以很多受害人为了避免暴力扩大到自己身边,往往会选择不报警求助,这就需要我们司法机关及时介入。对于这种情况,可采用以下措施进行保护:第一,可与加害人协商,尽量降低自己的伤害程度;第二,对加害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第三,如果实在无法达成协议,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四,向法院起诉离婚或者以离婚为条件请求国家赔偿;第五,及时固定证据;第六,收集双方之间已经存在的家庭矛盾的相关资料后采取相应措施处理事情等。
5、施暴人已对侵害人员造成了明显人身伤害后果,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特征。
故意是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了故意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后果。过失是对自己实施了过失行为,或者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的危险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造成轻伤或重伤。从法律上来说,施暴者已经具有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并且已进行了赔偿。但从立法上来讲,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都不应当作为正当防卫案件审查处理,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只是轻微殴打,或者只是捆绑对方,只构成一般损害责任,不予处罚;如果存在重大过失,那么在客观上应当承担较重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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