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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解决办法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我国《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均有对家庭暴力的规定,但具体到适用案件上,法律对具体的家暴行为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当夫妻一方遭受到了身体、精神上的伤害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应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实践中,家暴的形式有很多种,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言语攻击)等。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应当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在遭受家庭暴力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法院调解无效或者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代为调解协议签订后遭受暴力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家庭暴力被认定为家暴行为的几种情形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有几种情形被认定为家庭暴力事实,这几种情形分别是:1.辱骂,恐吓:殴打、捆绑、残害以及经常性谩骂(言语攻击)等行为;2.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殴打;3.殴打造成身体伤害;4.伤害致人死亡;5.遗弃家庭成员被法院依法认定为家暴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存在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的家庭暴力。”第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及时制止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的规定。”《反家暴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取得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工作证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不受损害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或者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宣告无罪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处罚。”

二、如何认定家暴事实?

首先,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陈述,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虐待或者不端行为;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对于人民法院认定的家庭暴力事实,需要提供有关证据佐证。

三、发生家庭暴力后,我们应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自己?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因工作、学习、生活需要,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将面临治安管理处罚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反婚姻暴力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利。对于受害人来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另一种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包括:一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是有具体的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暴现实危险而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一种情况是加害人已经离开家庭实施暴力行为达一定时间后再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经人民法院裁定保护后申请人仍不停止侵害行为或者没有危险再次违反禁令的会被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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