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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对象的红包该不该还 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恋爱的时候浓情蜜意,不分你我,但是分手之后就会涉及到金钱的问题,比如前任会要求你返还红包,那么前任对象的红包该不该还?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下面八宝网小编带来介绍。

前任对象的红包该不该还

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一方为了增进双方感情,创造甜蜜气氛,在恋爱期间赠与的小额财物,属于礼尚往来,一般按赠与处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一般性的赠与(比如动产的赠与),只要交付了,所有权就发生变更,通常情况下不能随意要回的。

当然,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赠与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即: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行使上述撤销权时,还应注意,对于赠与人的撤销权,赠与人须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赠与人的撤销权灭失。

总体上说,若赠与人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用于表达爱意的小额赠与财产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维持感情所产生的一方出钱用于看电影、吃饭、送礼物等日常生活开支通常都属于赠与行为,一般不予返还。

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财物,或为另一方购置的个人物品,自愿发送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的红包或转账等属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一般赠与行为,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并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行为,被赠与财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移转。在赠与行为不存在效力瑕疵时,赠与人无权要求受赠人予以返还。

结婚用的彩礼要还吗:

恋爱期间赠与彩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以下情况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鉴于一方赠与另一方的彩礼,明显系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此,无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只要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结束恋爱关系之后,赠与方可要求受赠方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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