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和女朋友在一起的时候,一年的转账和红包有将近13万元,但是两个人却分手了,现在男子起诉女友追回了8万花销,这是怎么回事呢?分手后还要还钱吗?下面八宝网小编带来介绍。
男子分手起诉女友追回8万花销是怎么回事
2018年3月,江苏宿迁小伙王某和姑娘李某确定恋爱关系。在七夕节、中秋节等节日里,王某会给李某发520元、1314元等小额红包表达爱意,一年来累计转账和发红包共13万多元。
两人分手后,王某想索回恋爱期间的花销。法院判定,“520”与“1314”之类数字转账属普通赠与,女方无需归还,剩下的钱财,女方则需归还共8万元。
网友表示谈个恋爱像献爱心一样,一年十几万比上班挣得还多,这是把男的当冤大头了。每年就那么几个节日,特殊数额都能转好几万,远远超出为爱表白的范围了。肯为对方花钱没错,但并不是傻到当提款机,拿钱买的感情不叫感情。
就像第一次见面,两个人连朋友和客户都算不上,又凭什么一方请客,成了还好,不成呢,就成吃百家饭的了。都说男女平等,至少要相对平等。
谈恋爱也好约会也好,没有谁应该就应该一味地付出。
分手后还要还钱吗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情侣之间的借款是可以要回来的,但需要明示这笔钱属于借款。但如果是赠与行为,则无法要回。分清两者的性质是关键。如果转账数字的谐音与示爱语言高度一致,如520、521、1314等这类特殊金额,法院-般认定为情侣之间的赠予行为,属于恋爱期间自愿的财产性付出,不属于借款。
所以,如果情侣之间发生大额转账,一定要注意保存真实意思的表达证据,如转账记录、留言、欠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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