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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女方要分手费

分手费的意思,是指男女双方为分手发生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所给予或给付的费用。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与财物,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即男女双方自愿赠与对方相应财物而非无偿赠与对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在赠送公私财物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七)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有合法婚姻关系,即双方自愿结婚;(八)缔结良缘;(九)对对方的子女具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抚养、教育义务。

1、情侣之间通过赠与财物的方式来结束婚姻关系,虽然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是实践中很难得到**的支持;

例如,以分手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因为是为了结束婚姻关系所产生的赠与,其具有非人身性质的特征;而如果因为一方对另一方进行了非自愿赠与,那么基于非人身性质给付所产生的争议一般都被**驳回。因此,分手费通常是用来解除婚姻关系的,对于女方要求返还分手费的诉讼请求一般会得到**的支持。但是需要注意是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协议来认定双方之间是一种债权合同关系。如果在赠与合同中对此未作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合同法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约定或者参照法律关于赠与合同效力的一般认定规则予以认定。

2、恋人之间相互赠与财物虽然双方为**关系,但是双方也是有法律上的义务存在的,并且已经经过了结婚登记,这样不符合赠与的法定要件;

同时恋人之间也不具备赠与合同的赠与要件,这样就可能会导致双方在恋爱期间以“分手费”的名义共同生活。因此,恋爱期间进行捐赠是不合法的,其对于已经成立赠与关系中另一方未进行合法途径的占有使用属于无权处分,赠与合同也就无法履行了。在处理这种情况下,分手费就是不能被支持的。但同时情侣间为解决感情问题进行多次赠与,这种“恋爱费”也就是后来赠予另一方而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等规定,在**期间,一方以欺骗、胁迫等方式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赠予关系并要求返还赠与财物的,人民**可以根据赠与合同的性质以及赠与财产所应具有的功能、价值和履行难度等情形作出判决。如赠与合同已过有效期限,一方反悔主张撤销返还的主张一般难以实现;而若没有达到诉讼时效,则一方有可能会因为无法履行义务而要向对方返还赠与财产或违约金。

3、对于恋爱期间没有发生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是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其也很难证明这是赠与。

首先,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对于恋爱期间发生的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不需要对方来举证证明,因此可以说双方都不存在举证责任。其次可以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分析。首先明确男女双方是否自愿**。其次要结合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财产关系、抚养关系等其他关联因素。最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分析确定属于一般人格权范畴之中的经济补偿款也属于一种民间借贷行为。但是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着真实且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则应视为是借贷关系。

4、分手后双方已经分道扬镳,如果再**到**就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了。

那么,分手费应当怎么分割呢?从实际情况来看,双方已经分道扬镳,法律并没有对双方分手费的分配进行规定,这是一种双方约定的结果。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已经完成了财产约定,法律就不再对分手后男女双方之间可能会发生任何经济往来、**等行为做出处理规定。因此,按照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原则,可以认定双方签订了合同并交付了一定数额、时间等财产的相关凭证或者交付有实质内容的财物,可以认定为以交付为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解除了,在此情况下,女方可以要求退还双方之前所给予对方的分手费。

5、即使在法庭上主张恋爱期间女方给男方彩礼进行财产返还的话,那么男方也不能完全按照该要求主张返还彩礼。

在实践中,**通常以彩礼支出与男方家庭经济状况为参照,综合考虑彩礼金额、彩礼给付时间、给付目的、彩礼性质等因素来确定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如果彩礼金额不大,双方**期间共同生活费用已经支付或者部分支付导致了该数额较大,那么即使是基于法律上需要返还该彩礼,男方一般也会基于各种理由要求返还彩礼。而如果彩礼金额比较大,结婚时女方需要支付彩礼或者双方共同生活较长时间才能确定婚礼事宜的话。则男方也可能会要求返还彩礼。但在实际生活中这一现象较为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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