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以“身体暴力”为主的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身体暴力,包括身体冲撞破坏伤害行为。同时,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恐吓行为。例如,夫妻吵架时,丈夫会用拳头敲打妻子头部,并用手指戳妻子腹部,或是用烟头烫着妻子鼻子等;丈夫对妻子长期跟踪,甚至殴打。这些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此外,还有性暴力、经济控制(包括限制其人身自由)、长期独居或共同生活或同居共居等也属于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
1、身体侵害:殴打、捆绑、残害是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包括身体的直接暴力,如辱骂、恐吓等;谩骂等精神上的侮辱。2、精神侵害:辱骂或者威胁,以暴力或威胁的形式对受害人进行精神上和身体上的摧残。3、肉体侵害:以殴打为表现形式,包括用鞭子等鞭打受害者身体等。4、精神侵害:以经常性谩骂或恐吓,以及殴打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
三、法律对家暴者的权利限制:
《反家庭暴力法》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上规定:申请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能够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二)相关证据材料;(三)加害人出具。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民事裁定;情况紧急话,可以延长30日。《反家庭暴力法》还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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