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的类型有暴力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以及其他方式侵害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等。那么法律对于家庭暴力伤害进行了哪些规定呢?一般情况下遭受家庭暴力受伤严重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强制离婚吗?那下面就来看看相关问题吧!
一、《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义务机关应予赔偿。本条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物质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收入减少的,抚养费因缺乏劳动能力而缺乏生活来源时的收入损失,丧失劳动能力的损失(即残废工资)等。精神损失,是指因遭受家庭暴力,而使人身自由受到损害或者造成精神创伤,如精神分裂症等。当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作为婚姻制度设置的一项补充制度来考虑,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补偿制度,是对因家庭暴力而使受害人精神上受到伤害的补偿;而夫妻双方一旦离婚,如果对精神损害存在一定过错且经调解无效时,无过错方就有权向加害人或侵权人要求赔偿损害,这是双方离婚时共同享有的权利,也是婚姻自由的前提,是对加害人或侵权人经济上予以补偿和弥补的基础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二、《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38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户口簿;(二)本人身份证;(三)结婚证;(四)分居满一年的书面证明;(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三、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
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准予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义务。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抚养费的请求权人,有负担孩子抚养成本的权利,而不是随意的要求其赔偿;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后再提出诉讼;有抚养义务的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不能否认有抚养费请求权,但在起诉时也应当有相应负担的证据等义务。
四、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于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并根据不同情况,判决离婚或者不准起诉。离婚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可以准予离婚。
五、有关单位应当对婚姻家庭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
调解是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由婚姻家庭关系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地放弃自己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制度。这一制度规定当婚姻家庭纠纷双方达成协议时,双方均应当按协议履行其义务,双方不履行的,应当由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对离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无协商一致,以及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离婚诉讼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准予离婚;调解不成的,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撤回起诉;调解和好的,应当制作笔录,并告知当事人取得联系期限;调解不成的,应当制作笔录,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当事人还必须继续履行协议的话,要对双方所实施的行为进行记录,并保留相关资料,如报警记录、询问笔录、医疗检查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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