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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规定 在婚嫁习俗中,很多老百姓认为,如果是男方悔婚,女方不退还彩礼

在婚嫁习俗中,很多老百姓认为,如果是男方悔婚,女方不退还彩礼。如果女方悔婚,女方应退还彩礼。但是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第一款规定,“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属于返还彩礼的情形。因此,不管是男方悔婚,还是女方悔婚,都应该退还彩礼。

比如给女方买的衣服等,都需要女方返还。这样的做法是否合适?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婚姻家庭继承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中,认为彩礼不仅包括金钱,也包括实物。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不同,但性质相同,均可以认定为彩礼。彩礼中,金钱部分是需要返还外,有些实物也是需要返还的。比如金银首饰、交通工具、家电等耐损消费品,一般在考虑合适损耗后,可以列为返还的财产范围。                                                   

但是对于衣物、化妆品、烟酒、食物等容易消耗的物品,已经消耗的,可以不列入返还的财产范围。对于借订立婚约索取财物、买卖婚姻,或者以订婚为主,在骗取财物后立即提出解除婚约的,该部分的彩礼,应该全部返还给男方当事人。因此,对借订立婚约索取财物、骗婚等与按照农村习俗给付彩礼要区别对待。

不过,对于处理婚约彩礼案件,是以当事人是否领取结婚证作为主要判断依据,如果没有领结婚证,不管是男方提出悔婚,还是女方提出悔婚,收受的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如果当事人已经领取了结婚证,原则上彩礼不返还。只有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第2款和第3款的特殊情形,法院才会支持彩礼返还。还是房子太贵闹出的问题。很多家庭选择婚前由男方付首付,婚后两人再一起还贷。好不容易还清贷了,却要分道扬镳。不过房子的价钱可不是一成不变的,涨价了,房产的增值部分怎么分呢?

政策播报:《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以说,如果婚前就置备好了房子,那么房产证上写了谁的名字,就属于谁。举个栗子,小明和如结婚了。小明结婚前就自己出钱全款买了房,那么如花和小明结婚后,房子是没如花的份的(除非小明去公证处公证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小明是在和如花结婚后才自己出钱全款买了房,根据新规定,若办理房产证时,双方都在场,而且如花当场签字,那么就算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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