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的一个下午,一个当事人在朋友的陪伴下,来到我的办公室。当时给我的第一印象太深刻了。那是位中年女子,进来后,身体瑟瑟发抖。回答我的问题时,眼神躲闪、游离,语不成句。陪她来的那位朋友协助她讲清了她的遭遇。
她结婚五年,搬家数次。每次搬家的原因都是因为被丈夫殴打,有时是用烟头烫她的身体,有时是对她拳打脚踢,有时是在她月经期间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每次殴打的响动惊动邻里之后被报警,警察和居委会就会上门去做工作。之后就是搬家,平均一年一两次。最后的一次,是她不堪丈夫的殴打,只身从家里逃出来,身无分文。希望我能帮她提起离婚。
朋友表示,在等待判决的这段时间里,她可以借住在自己的家里。带她去起诉的那天,诉讼费还是我帮她垫付。但在开庭的当天,法院的门外,有若干辆出租车在等待着要抓她回去――她丈夫是开出租车的司机,这些出租车都是她丈夫找来的。从远远地看到那些出租车时起,她的身体就开始不受控制地发抖。任凭我如何地安抚,也不见有效。无奈之下,她临时放弃起诉,从此躲到了一个谁也找不到的地方。
那时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只有《婚姻法》第三条的寥寥数字,我想帮她也无能为力。
这几年里,有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一直在呼吁我国应当出台一部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就在2015年最后的几天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最大的亮点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保护令的措施包括: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以上面的案例为例,如果当初有这部法律的话,首先,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为自己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保护令有效期间,被申请人不能骚扰、跟踪那位女士,或被责令迁出自己的住所。那位女士就有足够的安全保障来提起离婚诉讼。
在我所接触的遭受家暴的案例里,受暴一方由于多次受到施暴人的殴打,对施暴人产生了恐惧心理。而施暴一方也往往会伴随着限制受暴人与他人的正常来往,对其人格进行贬损、侮辱、使受暴人自我价值感降低等行为。很多的受暴人在逃出来后,哪怕只是看到施暴人打来的电话号码都会吓得魂飞魄散。
要确保受暴人能彻底摆脱施暴人的控制,除了法律赋予的诉权之外,就是在行使诉权期间,法律能够以强有力的国家机器为后盾,保障受暴人的相对安全。如此,受暴人才有可能会有机会提起离婚诉讼。否则,如上述案例的当事人,即使在逃出来了,如果没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极有可能在开完庭就被其丈夫强行带回家了。而在回家后的结果就是,你胆敢提起离婚诉讼,就会遭到更加严重的殴打。有人会提议报警。那么现状是,一般警察出警的特点是事件已经发生了,警察才会管。而家暴案件中的当事人往往是基于长年受暴形成的心理恐惧,即使对未发生的事实也一样害怕。
应当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有效地保护受暴人因未发生的暴力行为而产生的心理恐惧,可以从容行使诉权,同时也有力地给施暴人以法律上的告诫。
当然,这部《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远不止这些,请持续关注,后续会结合更多案例一一介绍这部新法。
专家简介:
张荆,懂爱网特约专家,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两届政协委员、民进会员。联系方式:13601159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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