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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三年的他却被“老婆”扫地出门

懂爱网特约专家张荆

目前,婚前同居行为较为普遍,社会舆论环境也较为宽松,还有的举行了婚礼但没去领证,然而一旦出现纠纷,这种“事实婚姻”会受法律认可吗?下面这些你需要知道。

王东和李娜是老乡,双方同是北漂。经老家人介绍,双方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半年后,双方在山东老家举行了婚礼。婚礼当天,王东按照老家习俗,给了李娜十万零一的现金彩礼。并购买了钻戒、手表之类的结婚礼物。双方婚礼后回到北京正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由于李娜的业绩突出,很快李娜的收入就超过了王东。李娜提出,以李娜名义购房,由王东来承担生活支出。王东认为,夫妻之间不分你我,房子写谁的名字都一样。之后,王东的收入不但用于支出日常生活销,还时常负责偿还房屋月供。由于王东的收入基本都是现金,所以,王东交给李娜的也基本是现金。2012年双方共同投资开办了一家家政公司,李娜和王东各占50%的股份。在公司经营期间,公司里的收入也基本提取出来用于共同花销。虽然王东多次提出双方该补办结婚登记了,但李娜一直以工作忙为借口,一拖再拖。在此期间,王东和李娜已共同生活了三年多。由于双方年龄都已三十出头,李娜却一直未怀孕。双方经检查后发现,是由于王东的精子活跃度低,所以李娜一直未能怀孕。这件事成为李娜和王东分手的导火索。不久,在一次争吵后,李娜将王东赶出了家门。王东来向律师咨询,他认为他和李娜同居三年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双方共同购买了房子,自己也参与了还贷,并且双方共同开办了公司,为了和李娜结婚,当年给李娜的彩礼和买的结婚礼物,都是向老家人借的钱。现在,双方要分手了,他能不能要求分割房产?结婚借的款,李娜是不是应当负责偿还或者李娜是否应当把结婚礼物还给他?双方开办的公司怎么办?根据我国1994年2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也就是说,以此时间为界限,我国一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王东和李娜虽然举办了民间的婚礼,但未依法进行登记,故其双方行为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双方共同购置的房产,因登记在李娜一人的名下,王东需出具其参与出资的书面证明,才能确认是双方购买行为,因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不适用共同共有制;关于结婚时送给李娜的彩礼和礼物,李娜应当返还;双方共同开办的公司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王东和李娜仍然为公司股东,不受双方分手的影响。据此,由于王东在购房时的出资及还贷行为均为现金,李娜亦不认可王东有出资行为,因此,王东无权要求分割房产。王东主张由其承担的生活花费,由于举证困难,且为一般生活性支出,故无法要求李娜返还。目前,婚前同居行为较为普遍,社会舆论环境也较为宽松,绝大多数的男女均表示可以接受婚前同居。但伴随婚前同居产生的财产纠纷数量很多。提醒青年朋友,在涉及大额的财产时,建议多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以及分手时的应对策略十分必要。懂爱姐点赞有桃花,欢迎戳右上角▪▪▪分享给更多人哟 (*^__^*)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哪些行为会显得女生俗不可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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