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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法庭】同居女友劈腿高富帅,爱车索赔被驳回

文:懂爱网

在北京这样的超大型城市,能摇到一个购车指标,简直像买彩票中奖一样幸运。

小杨和小吕都是汽车发烧友,每次的车展他俩必去。提起各大厂家的各款汽车,从性能到特点,如数家珍。两个人为了能购置到自己喜欢的车,共同存款。车款已就绪,车型也早就选好。只差购车指标了。小杨是大学毕业后才来到北京工作的,因为工作性质的原因,个人社保一直交的断断续续,工资纳税也时有时无。因此,小杨提交的资质审核没能通过。而小吕提交的材料则已经通过。

2014年夏天,终于传来好消息,小吕申请的车辆摇号中签了!两个人迫不及待地去4S店选购了心仪已久的车辆,开始了每逢假期就自驾游的快乐生活。一年下来,车辆行驶了七万多公里。2015年夏天,在车友群,小吕认识了一个高富帅。高富帅被小吕的可爱、火辣深深吸引,展开了对小吕的疯狂追求。小杨心里着急,但也无法阻止两个人越来越频繁地开车约会。

2015年冬天,小吕向小杨提出了分手。对于双方的感情,小杨纵有万分的不舍,出于男人的自尊,他还是决定果断放弃小吕。双方从恋爱起,财务就没有特别分得清楚。每个月的收入除了平时的日常费之外,其余的钱都存到用小吕名字开户的银行账户里。当时是为了共同买车方便。但后来形成了习惯,即使车辆已经买了,双方的钱还是放到小吕的账户里。

对这部分的财产,双方分割没有异议,每月的银行转账记录就能说明问题。小吕也很干脆地把账户里的钱一分为二,将属于小杨的三十七万元转回到小杨的名下。对于车辆问题,双方争执不下。

小杨认为,购车款是双方共同出的,只是小吕当时符合摇号条件,就用小吕的名字摇号,但并不代表车辆就属于小吕了。小吕则认为,车辆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当然属于自己所有。即使小杨出了部分的购车款,但车辆已经行驶了七万多公里了,残值也没有多少钱了。因此,车辆当然应当属于自己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车辆究竟应当属于谁呢?

按照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购车时,是以小吕的名义购置,因此车辆自交付到小吕的手里时,就确定了小吕是车辆的物权所有人。

那么小杨能否主张小吕给付自己适当的车牌号折价?因车牌号虽然在黑市有四到五万的交易价格,但这并不属于合法交易。因此,对于小杨提出的车牌号折价补偿款,不能得到支持。

专家简介:张荆,懂爱网特约专家,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联系方式:136 0115 9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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