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物质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婚前买房买车似乎成了年轻人攀比的热点,再加上丈母娘的来势汹汹,让很多年轻人都迎来了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压力山大”时期。虽然压力大,但是小夫妻们也算有了自己的安心小窝,认为可以过上无忧的生活了。可是这种方式买的房子真的能住的安心吗?如果遭遇婚姻险境,到底谁去谁留?
最近接到这样一个案子:李先生和刘女士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经过将近一年的相处,双方感觉对方都是自己要找的人,于是开始谈婚论嫁,但是当刘女士和父母谈及此事时却遭到了父母的反对,原因就是李先生没有房,这可让两个小情侣不知所措了。为了能与刘女士结婚,李先生还是东拼西凑凑够了房子的48万元首付,再加上两个人的好言好语终于做通了父母的工作,2008年年底李先生和刘女士如愿的领了结婚证,经过两个人的共同努力,2011年将房子的贷款全部还清,但是愉快的生活并没有因此而持续下去。似乎是没有了压力,缺少的共同奋斗的目标,两个人开始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终于有一天刘女士提出了离婚。离婚是说的容易,可是在财产分割上两个人始终意见不一致,尤其是房子的归属问题导致矛盾愈演愈烈,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刘女士不得不起诉到法院。
经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房屋价值160万元。由于该房产在购买时登记的李先生的名字,法院除判决二人离婚之外,驳回原告刘女士要求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将房屋判归李先生所有,李先生一次性支付刘女士补偿款56万元。
判决结果令刘女士比较失望,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房屋的按揭款在刘女士起诉离婚前已经全部还清,所以除首付款外的房屋价值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法院将房屋产权判归李先生所有,并补偿李女士56万元房款的结果是合法合理的。建议那些在婚前购房的情侣一定要做好财产归属约定,以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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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荆,懂爱网特约法律专家。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主要研究女性婚姻家庭权利维护及两性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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