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 5 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从这条规定中就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结婚的必备条件,是不可以由婚姻当事人随意改变的。
虚报结婚年龄主要是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多报年龄,以达到结婚的目的。也有超过法定婚龄的人少报年龄的情形。例如,黄某丧偶,已58 岁,再婚时填表只写50 岁。因为这种报假年龄的行为,并不同“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的规定相抵触,发现后指出其误,予以批评教育,不必追究什么责任。
而那种多报年龄以达到结婚目的的行为,是同“男不得早于22 周岁,女不得早于20 周岁”的规定相抵触的,是法律禁止的弄虚作假行为,是骗取结婚证的行为。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 8 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 200 元以下的罚款。
这就说明,有意虚报结婚年龄,用违法手段达到结婚目的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是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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