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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结婚办理的具体条件及要求

每个国家都有其自己的法律名文规定,面对着人人羡慕的结婚登记大事上,军人也有着特殊的规定哦!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军人结婚有哪些具体条件及要求吧!

一、条件

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1、开结婚介绍信。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2、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3、拍照片,2寸的那种彩色合影,共需3张。

4、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二、要求

为结合军队的实际,贯彻落实2001年4月修订的《》,总政治部于同年11月印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按照上述两个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今年3月,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军人只持有军官证,而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需要军队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如结婚双方一方是军人、一方是地方人员,地方人员的一方就不需要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但军人一方仍然要按原来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须持下列证件:  

( 1)户口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参考)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特殊情况加带:  

(1)离过婚的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  

(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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