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军人获得了政治审批之后,如何办理结婚登记?待业军人仍是军人,和军人结婚登记的程序一样,获得了政治审批之后,选择婚姻登记机关方可办理结婚登记,其离婚受法律特殊保护,具体要求如下。
(一)政治审批
营以下军官申请结婚,由团政治机关审批,团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经批准结婚的军官,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二)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通过了政治审批之后,应选择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三)出具证件和证明资料
需要出具的证件:《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证明资料:婚姻状况证明(婚姻介绍信)。婚姻介绍信由所在部队作出。具体程序如下:打印一份结婚报告,到政工机关填写申请结婚登记表盖好公章,政审函调,部队开出婚姻状况证明。
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婚姻登记,军人带上个人身份证和婚姻介绍信,另一方带上身份证和户口薄,到所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领结婚证。在一般情况下,双方带齐法律所需证件支付费用之后,便可结婚登记。但是,军人离婚情况复杂,军婚不同于普通百姓的婚姻,受法律特殊保护,如果有需要,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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