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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离婚孩子判给谁 具体法律规定解析

有部分夫妻由于感情或者其他的原因,不得不在哺乳期离婚,而哺乳期离婚又是比较特别的,关系到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因此很难处理。那哺乳期离婚孩子判给谁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具体的法律规定吧。

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根据孩子年龄

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跟随父亲生活的情况

(一)有疾病

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相关阅读: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 具体法律条款规定

( 二)不尽职

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三)经济能力不佳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

(四)犯罪

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四、其他

(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相关阅读: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 规定以及标准

(二)父母双方轮流抚养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三)父母双方均不抚养

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结语:看过了本篇文章为大家整理的内容,大家都知道哺乳期离婚孩子怎么判了吧。当然,如果没有到万不得已的时候,还是希望父母们好好共同一下,不要在哺乳期离婚,这样对孩子的伤害是在是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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