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现在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词汇,什么是婚内强奸呢?来看看婚内强奸在不同的国家都是怎么定义和处理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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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的婚内强奸
英国习惯法认为,强奸罪,是一个男人未经不是他的妻子的女人同意,使用暴力强行与她非法性交的行为。因此,英国习惯法认为丈夫是不能构成对妻子的强奸罪的。英国刑法明文规定构成强奸行为的性交是非法的,对婚姻内性行为进行保护。当时在英国法学界颇为流行的是基于丈夫豁免的婚姻承诺论理论。承诺论认为,妇女一旦结婚,就意味着她同意与丈夫性交,而这种同意不能被撤回。
到了1992年英格兰法律委员会同意取消“婚姻同意权利”的理念以及“婚内强奸豁免权”,在某些情况下,婚姻性行为可能转化为强奸。
二、美国的婚内强奸
美国传统的普通法中承认丈夫豁免,一直到1970年,丈夫仍不能被控告强奸,如果丈夫以暴力方法对妻子实施性行为,至多可适用暴力和人身攻击罪名。1980年美国《模范刑法典》最终认可在夫妻分居前提下的丈夫强奸罪。同年,一妻子状告丈夫强奸成立。1981年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做出裁决,史密斯同妻子分居半年但并未离婚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反映在美国的立法上,美国新泽西州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老或者性无能或者同被害人有婚姻关系而被推定为不能犯强奸罪。这一规定的含义是丈夫也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1984年纽约州上诉法院6名法官一致决议:凡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可控告其犯强奸罪。随后在美国的其他州例如加利福尼亚州、俄勒冈州等也出现了类似的相关规定。到1993年,北卡罗来纳州成为美国最后一个废除丈夫除外的州。
三、德国的婚内强奸
德国在1975年《刑法》中规定,“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强迫妇女与自己或者他人实施婚姻外性交的为强奸”,该条明确否定婚内强奸的法律事实。但是德国1998年新《刑法典》规定,“恐吓他人忍受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对其进行的性行为或者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性行为的为强奸罪”。该条明确放弃了丈夫除外原则,认可了婚内强奸的存在。
四、法国的婚内强奸
法国旧的《刑法典》没有给强奸罪下定义,但是刑法理论及判例认可了丈夫豁免。1980年,法国对刑法作了重大修改。1994年重新修订刑法典。新《刑法》规定:“以暴力、强制或者威胁、趁人无备,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无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强奸罪。”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国法律也明确地排除了丈夫豁免。
五、瑞士的婚内强奸
瑞士在1996年刑法修订以前,其刑法也明文规定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1996年修订的《瑞士联邦刑法典》第190条之(2)规定,行为人是被害人的丈夫的,且两人共同生活的,也构成强奸罪,只不过告诉乃论。#p#副标题#e#
六、意大利的婚内强奸
意大利现行《刑法典》规定:“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或者通过滥用权力,强迫他人实施或者接受性行为的,处以5年至10年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款没有列举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性别,表明强奸罪的主体和对象,即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而且,从其最近的判例看,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强迫实施的性交行为,也可以构成强奸罪;在分居期间的强迫性交,更不言而喻。
另据载,瑞典、丹麦、挪威、澳大利亚南部等国家和地区之法律也先后在不同程度上肯定了婚内强奸,实现了历史性的转变。
七、中国香港的婚内强奸
香港刑法原来也认为丈夫对妻子不能构成强奸罪,推定婚姻的配偶双方须给予对方无条件及不可收回的性交同意。但后来英国上议院废除了这一推定,认为“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与任何女子发生性行为都是非法的”。香港《刑事罪行条例》规定任何男子强奸一名女子即为犯罪。因此,丈夫也可因强奸妻子构成犯罪。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婚内强奸实行的是部分排除,规定在三种情况下丈夫可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一是在法律上已分居;二是法庭已经令丈夫不能骚扰妻子;三是丈夫对法庭承诺不骚扰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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