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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案件中的事实婚姻认定是怎样的?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在我国1980年婚姻法对婚姻的无效,又或者是撤销未做明文的规定,2001年婚姻法修订过了以后,已经强化了程序上的实质审查登记的一些要件,即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即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法律也不承认双方的夫妻关系。小编与您一起分享重婚罪案件中的事实婚姻认定是怎样的?想知道更多的小伙跟情感小编来了解一下吧。(如果你在感情上遇到难以解决的难题,可以添加导师\/信aqingting_521>在线为你解答。)

  一、重婚罪案件中的事实婚姻认定是怎样的

  事实婚姻同时新修订的婚姻法,又增加了补登记制度,为那些共同生活但没有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提供了一个补救的机会和措施,使双方能够更好的得到法律的保护。

  随后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那些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且又坚持不办理补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状态,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的第八条规定,凡是办理了结婚登记,然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都是应当区别对待的:男女双方都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自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再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如果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人民法院是应该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之前,通知去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的关系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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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结合司法、婚姻法、婚姻咨询进行解释

  结合现行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还有婚姻咨询解释,可以看出我国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

  根据司法解释的这一个规定,认定可以构成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是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双方如果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那么就按照事实的婚姻来进行处理,法律都应该给予应有的保护,而不问双方共同的生活的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共同的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中可能还不完全符合婚姻关系的实质要求等情况的存在。

  只要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然后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都可以认定为事实的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则不再是事实的婚姻,除非是男女双方补办登记手续,否则当事人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合法权益,那么就会有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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