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婚外情的双方除受到道德的遗责外,还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1)如果两人是夫妻名义同居,则有配偶的一方涉嫌构成重婚:如果其妻子提起了刑事自诉,会负刑事责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还应在离婚时给妻子精神损害赔偿。同居的另一方如果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涉嫌构成重婚。
(2)如果婚外情的双方虽不以夫妻名义、但长期稳定共同居住,造成有配偶的一方离婚的:在离婚时也应给妻子精神损害赔偿。
(3)如果没有以上情形、仅是一般的婚外情,如果婚情导致夫妻离婚:在离婚时可能会适当少分财产。
(4)此外,如果仅是有一般婚外情、却没有以上情形、也没有因婚外情导致离婚,就只能受舆论和道德的遣责了。
2、“如果造成另一方自杀又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1)如果婚外情中的一方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因自己想不开而自杀:另一方没有法律责任、只有道义上的责任。
(2)但是,如果婚外情中的一方在明知另一方有自杀倾向、却既不采取措施也不报警、任由其自杀: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关婚外情的法律规定 001年4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的修订和出台,向人们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政府管理将更加重视以人为本,对人性和自由的主张给予充分的保障。虽然新《婚姻法》针对“包二奶”等问题有了一些突破性的规则,但有关偷情的问题并没有在条文中作出具体的规定。新《婚姻法》颁布后不久,有人认为,新《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同居”就包含了偷情在内。但是,2001年 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可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同于重婚和偷情。
尽管新《婚姻法》没有针对偷情问题作出具体且带有强制性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却在某种程度上对偷情行为的证据如何取得作出了理性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该条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谈话资料。更一般而言,只要是以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所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婚姻可以理解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长期合同,离婚是解除这一合同的惟一合法手段,而婚外情则是违约,应该受到惩罚。从社会角度来看,婚外情对其他家庭具有负的外部性——具有示范作用,会导致更多的人发生婚外情。
法经济学有个“有效违约”的概念,是说当违约的社会收益大于其成本时,违约是有效的。法律在处理这类合同纠纷时不应该禁止违约,而只确定适当的违约金。当然,一个法律条文如果诱使较多的有效违约,则不是一个好的法律,应该避免制定诱使有效违约的法律。事实上,婚外情对于某些人来说是故意违约,应该受到惩罚。但对另一些人来说,发生婚外情是婚姻感情破裂后不得已而为之,对这种婚外情实施惩罚反倒会降低社会收益。
因此,后者的婚外情可以看成是有效违约。 法律对婚外情的惩罚方式可以有很多种,比如责令改正、物质补偿、精神损害赔偿、刑事处罚等。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其共同之处在于对发生婚外情的人产生了负效用。花心的违约不是有效的,因为其婚外情并不增加高质量的婚姻或减少低质量的婚姻,还会造成婚姻另一方的痛苦。当离婚是一个选择的时候,君子的婚外情也不是有效的,因为他(她)完全可以通过离婚这个合法的手段来结束死亡的婚姻。但是,当离婚成本很高以至于离婚变得几乎不可能的时候,君子的婚外情就可以被看作是有效违约。因此,惩罚婚外情是否对社会有利,取决于离婚成本的高低。这里的“离婚成本”包括精神成本和物质成本两个方面。
目前,中国的离婚成本很高,对婚外情实施法律惩罚不能达到增加高质量婚姻的目的。也就是说,当前我国法律未对偷情现象实施惩罚,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是理性和适当的。
虽然《婚姻法》上不承认“事实婚姻”,但《刑法》第258条则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258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婚外情基本表现形式有三种
第三者的表现形式基本有三种:一是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二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三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这三种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因通奸而引起离婚,如果无过错方有充分证据,则对方要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财产。
婚外情案件中,取证是一个让很多当事人为难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要取得“捉奸在床”的证据几乎不可能。所以,就要尽可能多地搜集间接证据,如查看电话通话记录、短信内容、往来书信等,最好能拍摄取得影像资料。如果配偶与情人在外面购房或租房同居,当事人可以注意搜集房产公司买房合同或租房地物业公司有关两人租房、交物业费、水电费等有关证据。还有,如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证明等。能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对打赢官司至关重要。
自家取证被法院采信可能大
婚外情取证过程中,当事者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责任。
但是,当事人不能将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众中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否则,对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是能够成立的。
异地“捉奸”可求助“110”
当事人不能为了掌握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而擅自闯入他人住宅进行取证。因为这样取证的方式不合法,可能会引发私闯民宅侵权问题。遇到这类情况,当事人如能确定老公与第三者同居,最好的办法就是拨打“110”报警,由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入住宅,然后进行询问笔录,从而证实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事实,这样的证据法庭一般会采纳。
公共场所取证可被法院采纳
当事人在公园、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隐私,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但是,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这些亲昵行为的照片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婚外情的法律责任
婚外恋的法律责任问题,将成为法学界必须解决的一个课题。有些学者以不可能在刑法中针对婚外恋规定罚则为理由,反对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笔者认为,这是对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的一种误解。
首先,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而不是刑事法律责任。刑法中的罚则,是针对犯罪来规定的,只有构成犯罪,方承担刑事责任。婚外恋除非发展成重婚(此时已不是婚外恋了),否则就不构成犯罪。因此,婚外恋只应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婚外恋所应承担的是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责任,而不是违反其它民事义务的法律责任。因此,婚外恋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如下两点;其一,当婚姻的对方以此不理由提出离婚时,婚外恋行为人丧失抗辩权;其二,当婚外恋所导致的离婚对婚姻的对方、子女及家庭造成损害时,婚外恋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由于产生婚外恋行为的原因和情况不同,不同的婚外恋行为人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对因道德品质败坏,四处寻花问柳,寻求刺激而发生的婚外恋,行为人应承担上述两基全部法律责任;而对因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胁迫欺骗婚姻,以及其它各种低质量婚姻不满而产生的婚外恋,则应酌情免除上述第二项法律责任,并对其离婚积极支持。
简而言之,夫妻双方相互忠诚,是一夫一妻制度下的婚姻本应有的含义,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必须承担的一项义务,违反此项义务,发生婚外恋,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并且在追究此民事法律责任时应区别不同的婚外恋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
婚外情离婚,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配偶婚外情,另一方实在那可忍,最终决定通过起诉离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婚外情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能否请求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如何请求?赔偿金是多少?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因婚外情离婚,受害方请求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因配偶婚外情起诉离婚,另一方能否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婚外情目前的确是伤害夫妻感情的第一“杀手”,但面对这个问题,《婚姻法》并没有与其相对应的补偿或赔偿措施。我国《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了四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的。除了这四种情况外,夫妻一方无权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更进一步说,婚外情只是一种事实状态的描述,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属于婚外情的范畴,只不过更为严重而已。假如配偶婚外情的行为构成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是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
二、婚外情离婚的受害方能否向小三请求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当婚外情离婚满足法定要件时,无过错方就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婚外情,是过错方和小三之间发生不正当关系而对夫妻一方产生伤害,那么,受伤害的一方能否向小三请求赔偿呢?这个情况目前还无法请求。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破坏合法夫妻关系不属于民事侵权的范畴,而夫妻关系亦不属于民事权益,因此受伤害的一方仅仅能向婚姻关系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并不能向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主张。虽然“小三”破坏了夫妻间的感情,但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出轨一方能够保持对妻子对家庭负责任的态度,就不会发生这种事情。在这里,我也希望各位朋友能够抵抗住现实的诱惑,维护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
三、婚外情离婚损害赔偿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实践中,损害赔偿是与离婚诉讼一同提起的,而能否获得赔偿则需要两方面的考量,第一是能否达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标准,第二是能否判决离婚。也就是说,只有在判决离婚的前提下,亦符合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才有可能获得损害赔偿。
四、婚外情离婚损害赔偿金是多少?
婚外情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很难判断,一般实践中,我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毕竟受到伤害的是当事人,而多少赔偿金能给其心理带来安慰每个人又不太一样。不过我们都不会建议当事人把金额定的奇高,因为这个赔偿金更具有补偿性质,我国法院一般不会支持高额赔偿金。另一方面,过高的赔偿金会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如果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就要承担本没有必要承担的诉讼费用。
五、离婚损害赔偿金应选择一次性给付,还是分期给付?
离婚损害赔偿金如果能够一次性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比较好。在实践中,胜诉不是问题,而胜诉之后的执行才是问题。因此,为了以后不致再发生纠纷,一般还是一次性支付为好。司法实践中基本为一次性支付,鲜见分期支付的。分期支付大部分在《民事调解书》中出现。
六、婚外情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哪些证据?
证据对于任何形式的诉讼都至关重要。而重婚等证据往往涉及某一方的个人隐私,取得证据的方式不合法,或侵犯的对方的隐私权,该证据在法庭中是无法被采信的,因此在取证时,希望各位朋友能够咨询专业的婚姻法律师,以免因小失大。
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婚外情证据有:照片、录音、短信、qq聊天记录、视频、保证书等。这里我要着重提一下保证书,因为在发现一方出轨后,可能不会马上就上升到要离婚的程度。此时,一定要过错方书写保证书,把事实写清楚,并保证以后不会再犯,以此作为一方有婚外情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七、婚外情离婚过错方拒绝支付赔偿金怎么办?
如果法院已经判决支持了损害赔偿的请求,赔偿义务人就有义务依照判决依法及时履行。义务人在不履行时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赔偿义务人强制执行。如果义务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或恶意转移财产,那么此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的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以上是关于婚外情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的解答,“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希望大家珍惜现在的夫妻感情,如果您在收集证据时遇到问题及时的与专业的婚姻法律师联系,最后祝愿各位朋友家庭美满,生活幸福。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婚姻可以理解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长期合同,离婚是解除这一合同的惟一合法手段,而婚外情则是违约,应该受到惩罚。从社会角度来看,婚外情对其他家庭具有负的外部性——具有示范作用,会导致更多的人发生婚外情。法经济学有个“有效违约”的概念,是说当违约的社会收益大于其成本时,违约是有效的。
法律在处理这类合同纠纷时不应该禁止违约,而只确定适当的违约金。当然,一个法律条文如果诱使较多的有效违约,则不是一个好的法律,应该避免制定诱使有效违约的法律。事实上,婚外情对于某些人来说是故意违约,应该受到惩罚。但对另一些人来说,发生婚外情是婚姻感情破裂后不得已而为之,对这种婚外情实施惩罚反倒会降低社会收益。因此,后者的婚外情可以看成是有效违约。
法律对婚外情的惩罚方式可以有很多种,比如责令改正、物质补偿、精神损害赔偿、刑事处罚等。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其共同之处在于对发生婚外情的人产生了负效用。花心的违约不是有效的,因为其婚外情并不增加高质量的婚姻或减少低质量的婚姻,还会造成婚姻另一方的痛苦。
当离婚是一个选择的时候,君子的婚外情也不是有效的,因为他(她)完全可以通过离婚这个合法的手段来结束死亡的婚姻。但是,当离婚成本很高以至于离婚变得几乎不可能的时候,君子的婚外情就可以被看作是有效违约。因此,惩罚婚外情是否对社会有利,取决于离婚成本的高低。这里的“离婚成本”包括精神成本和物质成本两个方面。目前,中国的离婚成本很高,对婚外情实施法律惩罚不能达到增加高质量婚姻的目的。也就是说,当前我国法律未对偷情现象实施惩罚,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是理性和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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