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是婚姻永远的敌人,结了婚的女人永远不要相信自己的丈夫永不变心。有婚外情的,自然不会不承认,但婚外情不会是一次两次,也不会是一朝一夕的欢好,只要耐心,总能取得足够的证据,那一方有婚外情如何取证?换种角度说,怎样取证才能证明对方有婚外情?
一、婚外恋调查取证,婚外恋取证
婚外情是指男女双方在已有婚姻家庭之外而产生的感情,俗称偷情。通常表现为背着老婆(或丈夫)及家人在外面有了除婚配妻子(丈夫)之外的情人。婚外情一般处于隐蔽状态,是婚姻生活的定时炸弹,常引发复杂的社会问题。婚外情一般有两种发展方向:一种是发展为婚姻关系,另一种是家破人亡,人财两空。
"婚外情"一词的含义因人而异,有些人用来形容的行为在另一些人看来并不适用。显然,女性较为倾向将婚外情界定为一种具有感情深度的关系,把自然发生的婚外性行为视为拈花惹草或是红杏出墙。
甚至"不忠"这个看似明确的语词,定义也不一致。在男性中,有半数觉得在外地出差跟应召女郎发生性关系,并不算是真的不忠。在他们看来,"不忠"的定义是喜爱别的女人,经常与她约会,把部分家庭收入花在她的身上。这些定义上的暧昧不明,部分原因是对于我国婚外情的频率,以及对于最常见的婚外情形式,缺乏一致的专业意见。
婚外情如何合法取证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
根据归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所以,有合法来源的录象、照片是可以在法庭上作为有效证据的,当然,有合法来源的电话清单是可以作为辅助证据的。
新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反映出法律和道德的追求。但是按照“谁去告,谁举证”的原则,没有过错方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赔偿事由的义务。现实生活中,不乏因怀疑对方存在婚外情而提早准备,以备不时之需的现象。鉴于目前我国法律就此规定的不完善,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实际案件中出现了种种尴尬。法院很难在保护无过错方要求赔偿权利的同时,又保护涉案有关方的隐私权,同时还不损害公序良俗。那么当两者发生冲突,我们能否通过极端手段收集证据?到底两者那个更重要?我们应该把握个度。
从现实中看,“私人侦探”受雇用后,采取化装、跟踪、等手段收集证据很有效果。对于案件的审理有很大帮助,但理论界对此有很大的争议。我国目前并没有赋予私人侦探以合法的身份,对于通过这种手段取得的证据也不提倡。除了私家侦探的介入,个案中,也有人以朋友的身份帮助受害方取证的。其实不管谁取证不重要,因为婚外情就比较特殊,因此只要手段合法不违背法律的规定,那么法院也可以考虑,我们不能因为职业和身份,就否定证据的效力,这样不公平,也不符合立法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证据。它意味着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这些资料的取得方法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也不是想当然说这种方式是合法的,法律提倡的,主要看它是否违背公俗良序和社会道德。
二、婚外恋的取证范围,婚外恋如何取证
当今社会,有太多的婚外情发生,这不仅让人身心疲惫而且让人黯然伤神,在调查中发现53%以上的离婚案件都是由于出现了婚外情而导致的,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怎样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利就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要求我们必须举出存在婚外情的证据,但是这种证据是不好取得的。那么在关于婚外情的纠纷中,应该如何取证才会具有法律效力呢?
现实中,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可谓是五花八门,但这方面证据比较难以取得,而且单独的证据也很难证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应当尽量多地准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于法官综合判断:
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2、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3、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4、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5、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6、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7、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婚外情的取证方式要注意,无论是你自己亲自取证,还是请其他人帮你取证,必须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法院将不会采信。比如:纠集多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等,那样的话,不仅法院不会采信,在法律上还是一种侵权行为。
所以,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的,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的,法院支持赔偿诉讼请求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抓到婚外情,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由非婚同居关系。“同居”与“婚外情”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两者在一定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这个期限一般会被定义在三个月上,而婚外情可能发生在一小时内,并且在时间上、手段上、方式上与同居也是大相径庭。
如何搜集证据?
1、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比如,反映双方不正当关系的照片,应当是真实的摄影,不能是通过技术合成的,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与要证明的事实有关联,例如,一方欲证明另一方有婚外情,就应当提供双方发生婚外情的证据,如捉奸在床的照片等,而诸如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一般只能证明双方进行过联系,而不能证明婚外情的存在。
3、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会被法院采纳。例如,一方拍摄的另一方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的照片,如果是在自己家中抓住并拍摄的,是合法的,一般会被采纳;如果是闯入第三者住处或闯入宾馆房间拍摄的,不但不会被采纳,反而有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4、婚外情可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一般认为,一方的婚外情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5、在调解中,可以对过错方施加压力,使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方面取得一定的主动。
6、值得一提的是,一方的婚外情只要不发展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无过错方就无权要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几种;但可以在分割财产时酌情考虑。
在一方的婚外情只要不发展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无过错方就无权要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几种;但可以在分割财产时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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