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我国法律逐渐完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深入人心,很多陷入婚外情中的人为了回归家庭,跟小三分手,签订分手协议,以求问心无愧,彻底分手,摆脱麻烦。协议是签了,但婚外情签订的分手补偿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是值得商榷的。
一、婚外情跟小三签订的分手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案例:已婚的老王与未婚的小李2年前相遇,之后小李在已知老王已婚的情况下,俩人好上了。1年后,老王妻子发现丈夫的婚外情,要求离婚。老王为了挽回妻子,遂跟小李提出分手,当时出于愧疚,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书”,称以后见面小李要装成陌生人,老王就赠送小李一套房,小李欣然同意。半年后,老王生意失败,想起赠送给小李的房子,想把它要回来。小李不同意,说此协议是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签订,是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的效力如何,房子最终属于谁?你认为呢?
“分手协议”无效
为什么“分手协议”是在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签订是无效的?《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属于民事活动,合同的订立应尊重社会公德才有效。签订的“分手协议书”是基于双方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形成的,两人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房子最终属于谁,实践中有两种做法
一是根据法理,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强行法规或公序良俗原则而为的给付。虽然协议书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是房子已经因不法原因给了小李,房子就不应该被返还的。因为在这个案件中,因双方协议书引起的债务纠纷,老王的请求基于不具有正当合法性,所以对要求小李返还房屋的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
二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此协议无效后,老王有权把房子要回来。但小编认为,如支持不法原因给付人的返还请求权,无疑是为给付人提供了一层法律保护手段,不利于遏制不法行为的发生。
二、婚外情分手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案例:2004年7月,孙梅大学毕业后被一家外企录用。工作中,她遇到了真命天子。宋光是孙梅的客户,而且是中俄混血,尽管已年过半百,但他偏欧式的五官和挺拔的身材完全掩盖了他真实的年龄。为了争取到长期的订单,孙梅多次与宋光接触,两人的交谈也更加随意。
2006年7月,孙梅陪同宋光去浙江考察项目。其间,两人相爱了。一次闲谈中,宋光主动告诉孙梅,他已经离异,16岁的独生女跟随前妻一起生活。
为了在事业上有所突破,孙梅于又考取了一所名牌大学研究生,宋光负担了孙梅上学期间的一切费用。宋光辉经常出差,孙梅学业紧张,两人聚少离多。宋光在校外附近为孙梅租了一套两居室,两人开始了同居的生活。
孙梅毕业后,再次进入一家外企工作。转眼到了30岁,其间,孙梅曾提过结婚的要求,但宋光总是找借口避而不谈。对此,孙梅也没放在心上。
男友原是负心汉,幡然悔悟身心俱损
2011年底,孙梅意外怀孕,打算将孩子生下来,并想尽早结婚。让孙梅意外的是,对于要当爸爸的消息,宋光满脸愁容。
宋光的表现让孙梅产生了疑惑,直到宋光的妻女找上门来,孙梅才知道她的爱情自始至终都是一场骗局。原来,宋光并没有离婚,他的女儿一直在美国读书,妻子为了照顾孩子在国外陪读。
2012年8月,宋光的女儿学成回国,打算定居上海,此时,宋光的妻子才从朋友口中得知丈夫早已有了情人。
孙梅找宋光理论,由于有着多年的感情基础,再加上宋光的花言巧语,孙梅最终还是屈服了,甘心成为宋光的情人。
之后,孙梅听从宋光的安排打掉了孩子,但孙梅心中总是存有“转正”的幻想。不同于以往,宋光的妻女已经回国,他不得不抽出更多的时间陪伴家人。眼见转正无望,2012年底,孙梅找到宋光,两人签下协议,约定宋光辉支付孙梅50万元分手费,宋光先期支付20万元,三个月后,再支付30万元。
次日,宋光向孙梅的账户转入20万元,三个月后,宋光承诺的30万元迟迟没有到账。孙梅拨通了宋光的电话,得到的是宋光“财务上发生了问题,暂时无钱支付”的回答。孙梅又等了三个月,宋光始终没有履行承诺。无奈之下,孙梅将宋光辉告到法院,要求他支付剩余30万元的分手费。
庭审中,宋光辉认可自己签下的协议,但表示自己财务状况恶化,无法履约,并说他与孙梅所签协议是无效的。
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下,宋光辉及其妻子与孙梅达成协议,除已支付的20万元外,宋光辉再给付孙梅10万元补偿费,两人自此各不相欠。虽然孙梅顺利拿到了10万元的补偿费,但却落下了身心俱损的结果。
1、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的关于“忠诚协议”的定性,因此法院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各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从性质到法律效力的认定都不尽相同。
2、因此如何确定一份容易被法院认可的协议条款非常重要,首先,避免出现“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否则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其次,赔偿条款要符合对方的经济能力。最后,需有足够证据支撑获得赔偿才有保证。
三、婚外情分手协议应该怎么写?
协 议 书
甲方:XXX,男,年月日出生,住XXXX
乙方:XXX,女,年月日出生,住XXXX
甲乙双方于XXX年XXX月XXX日结为夫妻,婚后育XXX子(女),名XXX。为兑现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双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日,以及存续期间,应当互相遵守忠实义务,不得发生任何婚外性行为,违反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
二、若任何一方有下述行为,视为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有嫖娼、卖淫行为。
2、一方与异性的偶然的婚外性行为。
3、一方与异性的长期通奸,同居行为。
4、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血缘关系儿女。
5、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婚恋关系。
三、若任何一方有下列行为,可推定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与异性在非合理场合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类如接吻、爱抚等情形。
2、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单独相处在封闭、隐秘场所,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3、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长期、频繁的存在有通讯联系,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4、有异性出现,主动承认自己为第三者。并且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直接证明的。
5、一方与异性长期存在赤裸淫秽言语、图片、视频信息往来,经配偶劝阻过一次不予悔改的。
四、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致双方离婚的,则双方所生之子(女)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每月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XXX元,直至孩子成年。
五、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致双方离婚的,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可列明具体的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外,过错方还应赔偿无过错方人民币XXX万元。
六、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冷静而理性,并一致确认上述约定是公平、有效的。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名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手印):
乙方(签名、手印):
XXX年XXX月XXX日
如果自己遭遇他人侵权行为的,当精神有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失费,目前,精神损失费的范围只限于人身侵权。如果对方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为爱情感专家 | 吕途解析:
婚外情是指男女双方在已有婚姻之外而产生的感情。常表现为背着老婆(或丈夫)及家人在外面有了除婚配妻子(丈夫)之外的情人(小三)。婚外情一般处于隐蔽状态,是婚姻生活的定时炸弹,常引发复杂的社会问题。婚外情是对婚姻的背叛,也是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这个过程中,有婚外情的一方可以称之为过错方,有时候为了彻底分手,会签订婚外情赔偿协议,这种时候,一定要判断协议的有效性,不然赔了夫人又折兵。不知道具体怎么判断,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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