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原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且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如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到大使馆申请协议离婚。
二、所需材料
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亲自到大使馆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1、男女双方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男女双方的新加坡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持新加坡PR者须提供有效的RE-ENTRY PERMIT。
3、本馆签发的男女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加注后退本人)
4、男女双方各3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5、男女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需一式三份,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
6、男女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
7、男女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捺指印并领取离婚证。
三、注意事项
如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任何一项有争议,大使馆不受理其离婚申请,须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男女双方在大使馆办理结婚登记后如有任何一方加入外国国籍,大使馆不受理其离婚申请。
在中国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如有任何一方申请离婚,如双方同时回国并对离婚无争议的,可在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或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如一方或双方不能回国,可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到大使馆申请办理诉讼所需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等文件的公证,所需文件表格及有关要求可向国内法院领取和询问。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如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将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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